严格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严防“假破产”
个人破产信息登记按照“编制个人破产数据目录→数据归集→个人破产信息登记”流程进行,从数据归集到信息公开环环相扣,严堵破产欺诈“漏洞”。
编制个人破产数据归集目录,明确数据归集范围。依据《个破条例》规定,除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外,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均有提供、报送数据的责任和义务。《暂行办法》依据《个破条例》规定明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中的职责和义务。
建立信息登记制度,保障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自获取或制作规定数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集同一债务人的相关数据,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信息效力甄别机制,判断有效信息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登记。